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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安防协会资信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6-05-07 15:3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浙江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防范和抵御不法侵害,保护行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有序、诚信的安防从业环境,依据《浙江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章程》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资信等级评定,是指浙江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从本行业的实际出发,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运用科学的评估方法,对申请资信等级的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企业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定,并发给资信等级证书的活动。

  浙江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资信等级管理,是指浙江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在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实施资信等级评定工作,开展资信等级评定监督,推进资信等级有效运用的活动。

  第二章 资信等级评定的组织

  第三条 浙江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资信等级实行初评与终评相结合的评定方式。

  第四条 各市协会或省协会办事机构负责组织本市理事单位和会员单位代表,以及相关专家组成资信等级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组”),对本市安全技术防范行业资信等级进行初评。

  省安防协会负责组织各市协会办事机构、理事单位和会员单位代表以及相关专家组成浙江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资信等级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对全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资信等级进行终评。

  第五条 评审小组和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成单数,且分别不少于3人和7人。其中,评审组长和评委会主任由已具有资信等级,且不参加当年晋级的会员单位负责人担任。评审组和评委会其他组成人员从省安防协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六条 评审组和评委会在每次资信等级评审工作开始前产生,仅对本次评审工作负责。

  第三章 资信等级评定条件

  第七条 资信等级分为三级:一级、二级、三级。资信等级实行逐级晋升原则。

  第八条 申领一级资信等级证书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总值超过200万元。

  (二)获二级资信两年以上,近一年内承担过5项以上经检测、验收合格的一、二级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项目,且近两年安全防范工程总量在1600万元以上。

  (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技术人员须经省安防协会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技术人员设计、施工和维护能力强,并有较强的研发能力,能严守工程相关秘密。

  (四)设计手段先进,企业内部注重信息化应用。施工机械设备先进、成套,工程勘察、调试和检测仪器设备齐全。

  (五)工作场地使用面积500平方米以上,能满足单位机构设置和业务需要,工作场所布局合理、整洁有序。

  (六)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管理制度健全,并能严格执行。承建的工程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保证措施,无违法违规行为,用户满意程度高,信誉良好。

  第九条 申领二级资信等级证书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总值超过100万元。

  (二)获三级资信两年以上,一年内承担过5项以上经检测、验收合格的二、三级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项目,且近两年安全防范工程总量在1000万元以上。

  (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2人,技术人员须经省安防协会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技术人员设计、施工和维护能力较强,有一定的研发能力,能严守工程相关秘密。

  (四)设计手段先进,企业内部注重信息化应用。施工机械设备先进成套,具备工程勘察、调试和检测设备。

  (五)工作场地使用面积300平方米以上,能满足单位机构设置和业务的需要,工作场所布局合理、整洁有序。

  (六)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管理制度健全,执行情况良好。承建的工程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保证措施,无违法违规行为,用户满意程度较高,信誉良好。

  第十条 申领三级资信等级证书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总值超过50万元。

  (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技术人员须经省安防协会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技术人员具有一定的安全防范专业设计施工能力,并能严守工程有关机密。

  (三)具有必要的设计工具,具有成套的施工机械设备和常用的工程勘察、系统调试和检测仪器。

  (四)工作场地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具有单独的设计、施工准备等用房。工作场所整洁有序。

  (五)建立必要的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管理、售后服务及工程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章 资信等级的申领

  第十一条 资信等级申请、评定程序:

  (一)申请企业通过浙江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网站(www.zjaf.net)填写递交申请,书面申报材料送所在市协会或办事机构。

  (二)资信等级每年集中评定两次,分别于当年第二、第四季度进行。各市评审组应分别于当年5月底和10月底前完成对申请企业的初评,并将通过初评的企业申报材料复印件及初评意见报评委会。

  (三)评委会应分别于6月、11月完成评定工作,经公示,对符合条件的,由省安防协会向社会公布,并发给资信等级证书;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并说明理由。

  (四)资信等级晋级评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晋级评定与每年第一次资信等级评定工作同步进行,评定程序与新申请资信等级证书评定程序基本相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从事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业务:

  (一)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有侵犯财产、危害国家安全、有组织犯罪等违法犯罪记录的;

  (三)其它不宜从事安全技术防范行业的人员。

  第十三条 申请三级资信等级证书或资信等级晋级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浙江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资信等级申请表》(网上填报)。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固定资产清单、单位财务《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营业场所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设计施工器材清单原件及复印件。

  (四)企业从业人员登记表,从业人员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设计施工技术人员身份证件、学历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用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六)质量管理制度。

  (七)企业简介(1000字内)。

  申请材料原件经各市协会或省安防协会办事机构核对、受理后退回企业。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应如实填报申请表,按要求提供详细材料和有关证明。提供材料不完备的,退回补充。申请单位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取消其评定资格。

  第十五条 资信等级证书于每年11月审核换发,逾期未参加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六条 持证企业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视情降低资信等级或取消资信等级证书:

  (一)不符合资信等级相应等级条件的。

  (二)安全防范工程缺乏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或虽有制度,但未落实的。

  (三)企业在经营中有严重违规行为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企业不良行为累积记分超标的。

  (四)近两年内一级企业累计安全防范工程量不足800万,二级企业不足400万,三级企业不足100万的。

  第十七条 资信等级评定实行企业不良行为累积记分制度。协会接受社会各界对资信等级企业不良行为的投诉和举报,经省安防协会调查核实后,予以记分。不良行为累积记分超标的,视情降低资信等级或取消资信等级证书。

  第十八条 资信等级评定收取评定费,获证企业另需缴纳公告费、证书工本费等。资信等级评定工作的所有收费均坚持不营利原则。收费标准由省安防协会决定。

  第五章 资信等级的运用

  第十九条 省安防协会应积极开展宣传活动,争取省内外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协会及工程建设单位的认可,促使我省安防资信等级得到广泛应用。

  第二十条 省安防协会以互联网网站的方式向社会提供已经颁发的或认可的省内外安防资信等级情况,接受公众查询。

  第二十一条 在浙江省境内承担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的本省企业应持有省安防协会发放的资信等级证书。

  经省安防协会审核同意,外省相关协会持与我省条件接近的标准评定的资信等级,我省予以认可。

  第二十二条 安全防范工程招标前,本省投标单位应主动提交省安防协会颁发的资信等级证书。

  省外企业应提交经工程所在地市协会或协会办事机构审核的以下文件:

  (一)设计施工企业所在地省级安防协会颁发的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资信等级证明文件。

  (二)安全防范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及售后服务措施。

  (三)设计施工企业给项目负责人的授权书。

  第二十三条 资信等级与承接安全防范工程的等级相对应,原则上不得越级承接安全防范工程,安全防范工程的等级划分执行《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94。

  第二十四条 越级承接安全防范工程,须向工程所在地市安防协会或省安防协会办事机构申请。经核查,近两年未发现有效投诉,且基本符合上一级资信等级条件的,可越一级承接安全防范工程。越级承接安全防范工程的企业应按该级别工程防护要求严格设计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第六章 资信等级评定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评审组和评委会在省安防协会的指导下,依照本《办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公平、公正、独立地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评审工作实行实名制。评审组和评委会所有成员的投票均以署名方式记录在案,但不对外公开。

  第二十七条 评审组和评委会成员应热心行业公益事业,办事廉洁公道,熟悉行业情况。协会及办事机构应对评审组和评委会成员实行考评,考评结果纳入协会专家库管理。

  第二十八条 评定结果实行公示制。协会网站开设资信等级评定专栏,接受申请企业、会员单位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中的企业不良行为累积记分制度、资信等级评定工作流程等由省安防协会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编辑:宇龙 来源:中国安防资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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