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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防企业工程资质等级证书管理条例-4

发表时间:2019-05-15 14:24

  企业在成功的办理安防工程企业资质后的规则细则,每个拥有安防资质的企业都应该清楚的细则。

  第十二条 省安协综合考量当地既有社会资源,选择设立省级企业资质评价机构,承担以下职责:

  (一)编制和修订本机构资质评价实施程序。

  (二)资质评审员、技术专家和管理人员的聘用和管理。

  (三)协助省安协进行资质评价体系文件宣贯,提供咨询服务。

  (四)受理当地企业资质评定委托、实施资质评价。

  第十三条 企业资质评价服务中心设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二)建立了适宜的组织机构,职能部门健全,岗位设置合理。

  (三)建立了适宜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了完善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四)配置必要的硬件资源,包括工作环境、办公设施设备,具有适用的网络数据管理平台等。

  (五)聘用不少于10名专/兼职资质评审员、适量技术专家和管理人员,评审员和专家均应取得中安协颁发的《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审员资格证书》,相关人员均无犯罪和不良记录。

  (六)从事安防产品生产、安防工程设计与施工、安防运营服务的企业不在其内。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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